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二十四条有效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