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