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排污单位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