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有效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大气污染事故,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还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