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