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对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进行维修、更新、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但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设施设备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分期组织移交。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