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物业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使用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