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使用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