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二)查验记录;(三)交接记录;(四)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