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二)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三)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组织续筹和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提起或者参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仲裁或者诉讼;

(六)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