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的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首次业主委员会决议事项;

(六)筹备组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证明,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

因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