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