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