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第四十一条有效综合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