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