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已规划的城市园林用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地性质。因市政建设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征得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制定就近不少于原面积的园林用地补偿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