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经营性园林或者单位附属园林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