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市政公共设施主干管道、线路、电力高压走廊等应当避免穿越市政园林和经营性园林。确需穿越的,应当征得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性园林的经营单位,协商制订安全保护措施和损失补偿方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