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教育督导室每年应当分别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