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开展督导;
(二)对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开展督导;
(三)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督导;
(四)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督导;
(五)指导区教育督导室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组织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和对督学的培训;
(六)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制定教育督导的评估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全市教育质量监测系统;
(八)参与审定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九)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制教育开展督导;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