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有效各级教育督导室工作上受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并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业务上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指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