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行政管理或者教学工作业务;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