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盐田区人民政府设立沙头角管理区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沙头角管理区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区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三)负责沙头角管理区有关涉港事务的协调、合作;
(四)协助公安、边防、海关以及海防打私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五)协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
(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沙头角管理区的经营秩序;
(七)盐田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