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管理机构可以对沙头角管理区内人员的通行证实施检查。

沙头角管理区内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给予警示,并将其移交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处理:

(一)无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通行证件的;

(二)持伪造、变造通行证件或者通行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冒用他人通行证件的;

(四)非法滞留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