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条已废止通过直接指定方式取得的无线电频率超过一年未使用,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无线电频率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收回全部无线电频率;取得的无线电频率未按照规定使用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收回全部或者部分无线电频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