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