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施工工地外堆放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的;(二)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物料,高度超过围挡顶部,或者紧贴围挡堆放的。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