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对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临街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内的路面,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护,保持完好整洁。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采取更换、正位、补缺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