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附着于城市道路的书报亭、信息亭、通信交换箱、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监控设施、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等设施,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市容标准设置。设置单位应当负责前款规定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牢固安全、干净整洁。设施出现污渍、腐蚀、陈旧、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