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不得超过建筑物外立面,其他区域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市容标准。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