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深圳质量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深圳质量要求制定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质量提升计划,完善促进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深圳质量建设全面开展;

(三)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为深圳质量创新与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建立质量教育体系;

(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推进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六)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机制和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奖励制度;

(七)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