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增强行业质量意识;

(二)积极为会员或者成员单位提供标准、质量、品牌、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

(三)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推动行业质量诚信建设;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质量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