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禁止向灌溉渠道、渔业养殖水面等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及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和剧毒废液。禁止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