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灌溉水质和渔业养殖水面的监测,发现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