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耕地使用者应当安全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农药,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