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本市各人民团体和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