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信访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和他人信访权利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教育,不服从劝阻、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