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第三节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信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