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第三节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但应当通过相关法定程序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机构提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