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第三节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十五日内分别作如下处理:(一)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二)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三)对转送并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