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Chapter 4 受理和办理/Section 3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Article 34In force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十五日内分别作如下处理:(一)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二)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三)对转送并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