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信访人可以向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二)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四)依法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