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第二十四条有效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