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