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