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