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