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有效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五)要求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