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药包括:(一)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苍蝇、蚊子、蟑螂、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物质或者制剂;(三)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化合物或者混合物;(四)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五)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