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药包括:

(一)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苍蝇、蚊子、蟑螂、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物质或者制剂;

(三)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化合物或者混合物;

(四)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

(五)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