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