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