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流动销售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