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本市发布农药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批准。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

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未经登记和审批的农药产品广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