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本市发布农药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批准。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未经登记和审批的农药产品广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