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营的农药产品必须附有标签。

农药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与农药登记备案的标签一致。

进口农药必须附有中文说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