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药经营第十六条有效经营的农药产品必须附有标签。农药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与农药登记备案的标签一致。进口农药必须附有中文说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